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
寒流
癌症
血壓
國民年金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script狀態。
關於本司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焦點新聞
活動訊息
公告訊息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主任秘書室
綜合規劃司
社會保險司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長期照顧司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保護服務司
醫事司
心理健康司
口腔健康司
中醫藥司
秘書處
人事處
政風處
會計處
統計處
資訊處
法規會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全民健康保險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國民年金監理會
國際合作組
公共關係室
科技發展組
國會聯絡組
社會及家庭署
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民健康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一般公告與法規
中藥材與飲片
中藥製劑藥品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藥廠(商)管理
修法預告、草案
廣告
表單下載
異常物質限量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
113-12-18
瀏覽人數:
0
:::
首頁
法令規章區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 alt + ← 回上一頁)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顯示條件查詢
請輸入查詢條件
標題
張貼日
~
(日期格式:104/01/01)
單位
請選擇
衛生福利部
共
9
筆資料,第
1/1
頁,
1
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107-02-14
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於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其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105-03-01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公告增列蓮藕等21種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公告『本草綱目』內之五穀雜糧、蔬果及畜牧漁獸類等一百六十一種品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公告增列山藥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並自即日起實施
102-06-10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公告增列紅棗、薏苡仁及黑豆等三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公告增列絞股藍、決明子、石斛、陳皮、肉豆蔻、草豆蔻、砂仁、大茴香、人參花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102-06-10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位置圖
資訊安全
與
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