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20001534號 主旨: 公告增列山藥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並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行政院第二十三次科技顧問會議重要建議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 為配合推動產業發展及提昇中藥從業人員專業形象,並逐步釐清具有療效與民間習慣以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增列﹁山藥、牡蠣︵殼︶、橄欖、 麥芽、生薑、蜂蜜、萵苣、昆布、枸杞子﹂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 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二、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之品項若當食品使用,則不得宣稱醫 療效能,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署長 陳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