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衛署中會八九O四O一一九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 公告「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說明: 一、 該等十二種品目,係收載於傳統中醫藥文獻典籍之中藥材,惟民間習慣上常以食品使用。 二、 「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若當食品使用,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基隆市衛生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苗栗縣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台中縣衛生局、南投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市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台南縣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宜蘭縣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台東縣衛生局、澎湖縣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本署中醫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