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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物質限量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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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中藥材與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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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與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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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彙整表
113-11-06
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
113-11-06
公告修正「禁止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公布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並自即日生效。
112-04-25
公告訂定「禁止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
108-07-30
公告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105-12-21
發布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
105-08-10
訂定中藥材含二氧化硫、黃麴毒素限量基準
105-05-11
修正「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105-03-03
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於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其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105-03-01
公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103-05-06
公告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103-05-06
公告禁用廣防己、青木香、關木通、馬兜鈴、天仙藤等五種中藥材
102-06-10
公告「杜仲等七種中藥材之重金屬限量標準及其相關規定」
102-06-10
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於中藥材部分,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之限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02-06-10
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102-06-10
公告天麻等54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自96年12月25日起停止適用
102-06-10
訂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102-06-10
公告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需有清楚標示,自96年12月25日起停止適用
102-06-10
公告「天麻等54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102-06-10
公告增列紅棗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1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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