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頒「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3年11月6日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號令辦理。 二、自115年11月6日起,製造或輸入說明一發布令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之中藥材,其殘留農藥之檢驗,應依本檢驗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