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
癌症
國民年金
血壓
健保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script狀態。
關於本司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焦點新聞
活動訊息
公告訊息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主任秘書室
綜合規劃司
社會保險司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長期照顧司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保護服務司
醫事司
心理健康司
口腔健康司
中醫藥司
秘書處
人事處
政風處
會計處
統計處
資訊處
法規會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全民健康保險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國民年金監理會
國際合作組
公共關係室
科技發展組
國會聯絡組
社會及家庭署
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民健康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一般公告與法規
中藥材與飲片
中藥製劑藥品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藥廠(商)管理
修法預告、草案
廣告
表單下載
異常物質限量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
113-11-12
瀏覽人數:
0
:::
首頁
法令規章區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藥廠(商)管理
( alt + ← 回上一頁)
藥廠(商)管理
顯示條件查詢
請輸入查詢條件
標題
張貼日
~
(日期格式:104/01/01)
單位
請選擇
衛生福利部
共
22
筆資料,第
1/2
頁,
1
2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訂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111-03-17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
110-02-24
訂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8-08-30
核釋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
108-08-30
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三六七○四號公告所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
108-08-30
公告修正「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108-06-21
中藥廠工廠基本資料(Site Master File, SMF)製備說明資料
108-01-24
公告「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及實施期程
107-09-21
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曾經營中藥者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新修正相關事宜
106-02-24
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曾經營中藥者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相關事宜
106-02-24
公告「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須知」
105-10-19
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
105-03-03
公告受理中藥製造業者得以自願性認證方式,申請中藥飲片炮製工廠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認證
102-06-10
訂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102-06-10
發布「藥事法」第97條之1第1項中有關「案件」、「藥物」、「資料不符」於中藥廠應包括之範圍及規定事項
102-06-10
公告傳統藥廠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申請展延,一律展延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102-06-10
修正「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二條附件一、二
102-06-10
公告傳統未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中藥製造廠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步驟、期程及相關事項
102-06-10
藥事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102-06-10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102-06-10
共
22
筆資料,第
1/2
頁,
1
2
下一頁
最後一頁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位置圖
資訊安全
與
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