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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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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111-03-17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
110-02-24
訂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08-08-30
核釋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
108-08-30
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三六七○四號公告所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
108-08-30
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曾經營中藥者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新修正相關事宜
106-02-24
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曾經營中藥者申請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相關事宜
106-02-24
訂定「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
1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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