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109)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且105至108年度受評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1年,及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09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
公告本(109)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且105至108年度受評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1年,及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09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