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為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自火災事故迄今,醫療服務量能長期未恢復原有水準,爰依該院實際執行醫療業務情形,核予「地區醫院評鑑合格」。
三、醫院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