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94條至96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教學醫院評鑑評定合格名單(第1次公告)共計14家,合格效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二、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合格效期,隨醫院評鑑之合格效期屆滿或終止併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