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適用)」及「112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如附件。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第61條。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共195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0條、重點條文計21條、試評條文計16條。
二、「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共100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2條。
三、「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共124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0條、重點條文計5條、試評條文計4條。
四、「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共105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3條。
五、「112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分為五大任務,共計3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