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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醫學中心適用及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2-03-31
  • 更新時間:112-04-07

主旨:公告「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適用)」及「112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如附件。

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第61條。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共195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0條、重點條文計21條、試評條文計16條。

二、「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共100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2條。

三、「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共124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0條、重點條文計5條、試評條文計4條。

四、「112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共105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3條。

五、「112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分為五大任務,共計39項。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