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經本部114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合格審查會計5家,其中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為新設立審查會,效期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其餘4家審查會效期自115年1月1日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合格效期內得由本部進行不定時追蹤查核作業;如有發生重大違規情事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改善後,方能審查新案,並得予縮短或註銷其合格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