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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有好康!報稅時毋忘檢附課稅年度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0-02-14
  • 更新時間:110-02-04

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經財政部統計,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受益人數約為34萬人,提醒民眾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於110年5月報稅時提報,經審查通過即享有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各類適用對象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附圖。

若民眾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及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可同時申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每人12萬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每人20萬元,共計32萬元之稅賦減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或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https://1966.gov.tw/LTC/cp-4639-54127-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