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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長照資源布建,修法納入私立學校附設長照機構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09-01-06
  • 更新時間:109-01-06

考量長照服務需求與日俱增,長照資源布建需求之殷切,衛福部於108年12月31日發布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私立學校如欲辦理長照服務,毋須以學校法人名義,修法後簡化行政程序,可由高中以上私立學校之校長為申請人,以私立學校直接設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期以擴大民間資源投入,提升長照服務綿密度,讓我國長照需求者更能在日常生活圈中得到所需之長照服務。

為反映長照機構在申請設立流程中所遭遇的各項實務需求,衛福部廣納各界意見,針對居家式長照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沒有變更設立許可證書的登記事項下,僅需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設立計畫書及縣市相關文件,以減輕繁複的文書作業,提升行政效能。

此外,本辦法自施行以來,即納入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之量能提供長照服務。考量法人成立之目的,係為達成組織任務為宗旨,且為提升長照機構營運之人力,爰透過修正規定,使法人或團體之董事或理事不受不得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之限制。未來,衛生福利部將持續關注各界意見,拓展長照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