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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資料來源:科技發展組
  • 建檔日期:104-12-15
  • 更新時間:106-01-23

本次「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修正內容摘述如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基準」,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本次修正內容分為新增及既有項目下增修文字二部分,逐項說明如下:

(一)新增項目:

1、「設備使用服務費」:考量本部委託計畫執行單位相當多元,部分受委託單位之貴重儀器中心具提供操作儀器設備等技術服務及訂定公開之收費標準,爰參照科技部規定,新增「設備使用服務費」。

2、「審查費」:因應執行計畫實際需要,新增「審查費」,其經費編列標準參照行政院公布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3、「餐費」:指受委託單位因執行計畫需要,而召開之相關會議,已逾用餐時間之餐費。

4、「雜支費」:係實施計畫所需之雜項費用,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且不得超過10萬元。

(二)原有項目下增修文字之部分:

1、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資格。

2、稿費及翻譯費由原每千字以新臺幣870元為上限,修正為「每千字以1,020元為上限」。

3、鐘點費項目修正為「講座鐘點費」,增加專家指導授課之交通費等說明。

4、文具紙張費說明定義新增「碳粉匣」一項。

5、租金費說明中「禮堂」修正為「場地」並新增「車輛」。

6、油脂費、調查訪問費等二項之說明酌作文字修正,將「合約」修正為「契約」。

7、醫學倫理委員會(IRB)審查費編列標準欄刪除「經評選通過之計畫,始能編列」。

8、材料費說明欄新增「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單價未達1萬元非消耗性之物品」。

9、國內旅費之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由原「支給必要之費用」修正為「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及「出差人若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1041207_0029304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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