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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 資料來源:科技發展組
  • 建檔日期:104-12-15
  • 更新時間:106-06-14

本次「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新增項目: 1、「設備使用服務費」:受補(捐)助單位若以單位內部儀器設備提供相關服務者,以不補助設備使用服務費為原則。但如確為執行本研究計畫而使用單位內部儀器設備,且提出一致性公開之收費標準等證明文件,經本部認可後,始得據以編列,並檢據報支。 2、「審查費」:因應執行計畫實際需要,新增「審查費」,其經費編列標準參照行政院公布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3、「餐費」:指受補(捐)助單位因執行計畫需要,而召開之相關會議,已逾用餐時間之餐費。 4、「雜支費」:係實施計畫所需之雜項費用,最高以業務費扣除國外旅費後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且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既有項目增修文字之部分: 1、鐘點費項目修正為「講座鐘點費」,並增加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者不得支領本項費用等說明。 2、文具紙張費說明定義新增「碳粉匣」一項。 3、租金費說明中「禮堂」修正為「場地」並新增「車輛」。 4、油脂費、調查訪問費等二項之說明酌作文字修正,將「合約」修正為「契約」。 5、材料費說明欄新增「使用年限未及2年或單價未達1萬元非消耗性之物品」。 6、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說明新增「不得再支領其它報酬,如出席費、鐘點費等」。 7、設備費說明新增「須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2年以上者」。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1041130_0029303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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