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健保法第5條規定,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等事項,爰設立健保會。
健保會以委員會議議決方式,達成各項法定任務,其委員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依健保法第5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下稱組成辦法)辦理。
依108年2月12日修正之組成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條第1項規定,健保會置委員39人,由保險付費者代表20人(含被保險人代表14人、雇主代表5人、行政院主計總處1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10人、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7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部代表各1人組成。第4屆委員任期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第5屆委員名單
另依組成辦法第2條第2、3項,被保險人代表14人,其中11人由本部參照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3人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推薦後遴聘;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委員,由本部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
組成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7條並規定,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以擴大社會參與,容納更多元意見;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2/3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又組成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健保會委員組成如圖3:
圖3 健保會委員組成
為協助委員完成各項法定任務,依健保會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該會置執行秘書1人,綜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1人,襄助處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分組辦理會務。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工作人員,由衛福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健保會組織架構如圖4。
圖4 健保會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