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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金核發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12-08
  • 更新時間:112-08-21

Q1 如何建立備用金制度?

答:參考機關零用金方式,由核定機關業務主辦課簽准預借一定額度現金由主辦課人員保管,於發放救助金及訪視小組誤餐費、交通費後,辦理沖轉手續,參照機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加強監督管理。

Q2 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如何計算及發給?

答:1.個案如有急迫性需求,核定機關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救助金5,000元,並於核定後24小時內發給救助金餘額。2.一次領取之救助金,救助金餘額為核定金額減去已發5,000元;分次或分月救助金,則以第1次應發救助金,減去已發5,000元之餘額。

Q3 申請人如無法親自領取關懷救助金,可否委託代領?

答:申請人如無法親自具領,得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親友代領。

Q4 關懷救助金核發時程,於疫情警戒期間得否延長?

答:為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以即時救助遭逢急迫變故致生活陷困之民眾,個案訪視、認定及核發作業以3日內完成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