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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12-08
  • 更新時間:111-09-08

Q1   設籍前新住民可否申請?

答: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可以提出申請,如其符合本方案規定,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

Q2   無親屬者可否由村(里)長代為申請?

答:無親屬者符合本要點急難類別第3至6類,應由本人為申請人,得以村(里)長為受理窗口並通報核定機關,於實地訪視時,由其本人於申請書補行簽名蓋章。

Q3   通報表是否必須申請人簽名蓋章?

答:通報表如係申請人直接向受理窗口通報,即視為提出申請,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以電話通報或非本人直接向窗口通報,則於訪視時由申請人補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