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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支用及核銷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12-08
  • 更新時間:112-08-21

Q1   行政事務費得支用項目為何?

答:1.是項費用係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急難紓困業務所需,如誤餐費、交通油料費、按件計酬費、意外保險費、匯費等項目。2.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報支,如按件計酬費及誤餐費不能重複支領,其餘費用請依各縣市政府及核定機關相關規定秉撙節原則辦理。

Q2   意外保險費之投保對象為何?

答:考量核定機關代表、村(里)長以及村(里)幹事執行公務時,已具有其公務機關人員或公職人員身分之社會保險保障,爰針對參與實地訪視民間人士辦理加保事宜。

Q3   有關訪視小組實地訪視之誤餐費、交通油料費、按件計酬費,其計算及發放方式為何?

答:1.誤餐費:如有逾時誤餐情形,得視業務實需及市場行情於單價100元範圍內彈性辦理。2.交通油料費:得比照公務員出差旅費之交通費報支方式,亦即訪視人員自其機關(團體)至訪視地之往返公車車資;無公車行駛之路程,以往返公里數及騎乘車輛使用燃料別、每公里耗油量計發代金。

前項誤餐費及交通費,如經該次訪視小組召集人(即核定機關業務單位人員)決定發放,應備妥該次領據,由訪視小組成員分別簽收,並以備用金支付後,向核定機關沖銷。3.按件計酬費:每案以100元至200元為原則,授權由各縣市政府依路程遠近,在前揭額度內自行訂定,且不得與誤餐費及交通油料費重複支領。訪視小組成員如為公務人員,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非專案報行政院核准,爰不得支領按件計酬費用。

Q4為減少染疫風險,關懷救助金匯入申請人帳戶所需匯費得否以行政事務費支應?

答:關懷救助金匯入申請人帳戶所需之匯費,如確屬辦理本項急難紓困業務需求,得以行政事務費支應,並請依規定核實報支,惟行政事務費每案仍需以200元為原則。

Q5核定機關核定後送縣市政府核銷,如縣市政府認定不予核銷如何辦理?

答:核定機關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銷,縣市政府針對清冊明細及金額核對,不就個案再行實質審核為原則。審計機關、本部派員或委請會計師辦理查核時,如確有違反本方案規定之情形,由核定機關辦理申復或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