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偏遠地區受限於立案社福機構及公益團體缺乏,如何因應?
答:偏遠地區如因城鄉差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公益團體較為缺乏,得運用當地已立案之慈善基金會、宗教團體或其分支機構,如教會(堂)、寺廟、分會等,推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如確無適當之立案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洽由當地學校或警察機關擔任。
Q2 社區發展協會、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調解委員會可否列為訪視小組之社福或公益團體代表?
答:1.社區發展協會為已立案具公益性質之社會團體,依規定得擔任訪視小組成員之一,且應優先指派社工人員參與。2.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調解委員會非屬立案社會福利機構或公益團體。
Q3 其他不可列為訪視小組成員之情形?
答:1.公益團體指派之代表與該村(里)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不得列為同一個案訪視小組成員。2.訪視小組成員如有下列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Q4 訪視小組成員可否於不同時間分別前往實地訪視?
答:訪視小組應依認定基準表規定,作成具共識之認定結果,並於個案認定表簽名,故須於同時間實地訪視。
Q5 訪視小組如對個案認定有不同意見時,如何處理?
答:1.訪視小組成員如意見不同,得將其意見載明並簽名(不得拒絕簽名),由核定機關依本方案規定及個案認定表所載事實審核決定,核定機關僅就「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2.訪視小組及核定機關不得對外透漏相關訪視意見,以維護每一個案均受公平認定並保障訪視小組成員免受威脅。
Q6 核定機關由何人最後核定?
答:由核定機關按分層負責規定,由首長或授權決行人員核定。
Q7 公所人力不足時,可否由臨時人員擔任核定機關代表?
答:核定機關代表必須擔任訪視小組召集人、辦理受理窗口通報表、財稅資料查調及經費核銷等工作,請核定機關考量民眾個人資料保護及行政責任負擔等因素斟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