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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型x光機居家醫療幅射防護措施撰寫綱要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3-06-06
  • 更新時間:111-06-29

游離輻射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居家醫療輻射作業之輻射安全由設施經營者負責,並依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規定,分管制區域、合理抑低人員劑量。
二、所使用之牙科型X光機向原子能委員之登記備查情形。
三、操作牙科型X光機之人員資格及相關防護設備。
四、執行輻射作業所劃定之輻射管制區域,及人員進出管制做法。
五、操作人員及必要協助人員之防護裝具及進行劑量監測方式。
六、操作人員、必要之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所接受劑量之規定。
七、設施經營者對牙科型X光機之管理方式。


(範例)○○○牙醫診所居家醫療輻射防護措施

一、訂定本措施之目的是使本診所在執行居家醫療輻射作業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規定,並合理抑低人員劑量。

二、本診所之牙科型X光機已完登記備查,並取得原子能登記備查證明。

三、操作牙科型X光機人員除已具備游離輻射防護法操作人員資格(相關執業執照、輻射安全證書或十八小時合格訓練證明),並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本診所於執行居家醫療輻射作業時,應備妥人員劑量計及適當之鉛衣。

四、本診所負居家醫療之輻射安全,並依輻射作業特性及曝露程度劃定管制區域(以半徑三公尺為原則),除操作人員及必要之協助人員外,應量離開管制區域,如無法離開管制區域者(如臥者)應量遠離X光機,並避免居站於主射束範內,同時給予適當之屏蔽,以合理抑低其劑量。

五、X光機以裝置於腳架上進行照射為原則,操作人員應距離X光機二公尺以上,並配帶劑量佩章,同時穿著鉛衣(0.25mm鉛當量以上),操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標準之輻射工作人員劑量限值。

六、本診所應告知輻射作業之必要協助人員有關輻射相關資訊,並要求其穿著鉛衣(0.25mm 鉛量以上)、配戴人員劑量計(如劑量配章、劑量筆⋯等),必要協助人員所接受之劑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標準之一般人劑量限值。

七、X光機在主射束方向與主屏蔽之距離至少需達五十公分以上屏蔽厚度至少爲十二公分之磚牆或水泥牆,主屏蔽如無法達到十二公分磚牆之屏蔽效果(如一般之木板或輕隔間)時,應於病患與主屏蔽間放置鉛衣(0.5mm鉛當量以上),以降低劑量。

八、牙科型X光機使用後應送回登記備查場所,由本診所負責保管。

九、本措施未盡事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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