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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展延「113年度牙醫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評鑑效期」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5-02-26
  • 更新時間:115-02-26

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牙醫醫院評鑑評定合格醫院共計1家,原合格效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配合國家政策,評鑑效期延長至6年,即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醫院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三、牙醫院評鑑之合格效期中止或終止時,牙醫教學醫院合格效期併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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