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時間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申請資格
一、機構必須於所在地衛生局合法開業登記達6個月(含)以上,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且須提供牙醫醫療服務達6個月(含)以上。
二、機構過去2年內,未有因下列情事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
- 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 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註1)。
- 違反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註2)。
註1:醫師法第28條之4
第1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第2款: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註2: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醫療廣告)第1款: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