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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衛生福利部牙醫診所醫療品質認證試辦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3-03-14
  • 更新時間:113-03-14

受理申請時間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申請資格

一、機構必須於所在地衛生局合法開業登記達6個月(含)以上,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且須提供牙醫醫療服務達6個月(含)以上。

二、機構過去2年內,未有因下列情事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

  1. 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2. 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註1)。
  3. 違反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註2)。
    註1:醫師法第28條之4
    第1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第2款: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註2: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醫療廣告)第1款: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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