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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植牙」專區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5-05-05
  • 更新時間:113-04-01

一、為落實植牙收費管理及醫療品質提升,相關規範及措施如下:
(一)按有關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提供醫療費用收據,及實施手術前,應向病人說明與經其簽具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事宜,應依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63條之規定辦理 。 
(二)相關規定事項一覽表

相關規定事項一覽表
項目 內容 罰則
醫療費用收費 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等規定辦理,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6條規定及相關作業規範,據以落實資訊公開、事先告知及開立正式收費單據等3項原則。 依醫療法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規定辦理。
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是以,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依據前揭法令規定辦理,報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不得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08條規定辦理。
依「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規定,地方衛生局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並辦理公告。 -
醫療費用無論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對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之審議核定結果,均揭示於所屬網站,民眾可至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亦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http://www.nhi.gov.tw/,路徑: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費用>就醫費用與退費>就醫費用項目>常見就醫自費項目>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路徑參考表)查詢參考。 -
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開立收據,且無論收費之金額多寡,其格式均應依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頒之收據格式,及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5日衛署醫字第0960213835號函、100年12月14日衛署醫字第1000266567號函等相關補充規定辦理。 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應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本部業於106年11月27日衛部心字第1061702188號公告「牙醫門診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格式,以及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號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供醫療機構遵循辦理。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07條規定辦理。
又為落實前揭規定,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90265092號函示略以,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牙根植入術」等口腔手術,應依醫療法第63條之規定,患者於術前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07條規定辦理。

 

二、提升植牙醫療品質之措施 
(一)基於國內植牙相關專業團體超過30個,人工牙根系統也有各國上百種品牌,各有自身的臨床治療方案,且牽涉了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贋復補綴牙科、家庭牙醫科等數個牙醫學領域,為提升植牙品質,本部已公開徵求國內牙醫專業團體,參酌國際公認之診治參考指引,於105年底前完成研訂適合國內環境之人工植牙臨床診治參考指引。
(二)為方便消費者及醫療器材相關業者諮詢醫療器材相關規定及提升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正確觀念,本部已設置「醫療器材法規諮詢輔導專線」
(02)8170-6008,由專人電話答復醫材相關問題,提供更便利、即時之專業服務。
(三)民眾對於產品如有疑問,亦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查詢(連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醫療器材>資料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藉此瞭解牙科骨內植體等產品之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及注意事項等資訊。
(四)如果使用後發現產品的品質不良,或因產品而引起不良反應,可立即通報本部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qms.fda.gov.tw/

三、持續透過外部監督制度,落實植牙收費、手術前知情同意及提升醫療品質等管理 
(一) 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二) 本部牙醫醫院評鑑業將醫院之收費規定、簽署同意書等作業列入評量項目,依本部112年10月11日以衛部口字第1122060928號公告修正牙醫醫院評鑑基準之規定,包括「1.6.1提供病人及家屬衛教與醫院服務資訊,並提供病人完整的就醫資訊及一般諮詢」、「1.6.2提供病人就醫之掛號、批價收費及辦理入出院作業等便利服務」、「2.1.3在診斷治療病人的過程,應適當說明病情、處置、治療方式,並依規定取得病人同意」等相關條文。 
(三) 針對醫療機構開立收據、「自費項目」超額收費等查核,各衛生局亦均已納入定期之年度督導考核及不定期之主動稽查。本部並持續依醫療法及相關原則等規定,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植牙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應盡告知義務等相關工作。 
(四) 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均會同衛生局執行「不法藥物、化粧品及食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醫療器材部分,即包括牙科骨內植體等醫療器材使用之合法性與品質,加強查核,以確認產品來源合法性,保護消費者安全。

四、 專業團體之專業自主
(一) 本部並同意備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牙醫師全聯會)所訂之「人工植牙手術說明書」、「人工植牙注意事項-民眾篇」等資料及其修訂本,該會且公布於公會網頁(http://www.cda.org.tw/)。
(二) 本部為增進術前評估階段之治療計畫告知,已補助牙醫師全聯會辦理「植牙治療注意事項編製計畫」,於105年6月30日前提供「植牙治療應注意事項或指導」手冊(含光碟)7,000套予牙醫醫療機構,作為詳細告知民眾治療過程與特別注意事項的參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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