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受文者:如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中會字第八九0三七九二九號
附件:見主旨
主旨:公告新增「聖愈湯」等中藥基準方一百方公告新增如 附件 。
說明:
一、「六味地黃丸」等一百方中藥基準方,業經本署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衛署藥製字第八四0五六二七二號公告有案。此次再公告「聖愈湯」等一百方之中藥基準方。
二、自即日起,業者申請中藥基準方相同藥品查驗登記,均應依基準方辦理。
三、持有藥品許可證處方內容與基準方相同,但效能、適應症不同者,自公告日起,二年內應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其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方所列效能、適應症及注意事項同時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副本: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署藥政處、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本署中醫藥委員會
署 長 李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