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1000002752號
附件:修正「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附表
主旨:修正「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之適用範圍及其實施日期,如附表。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八十六條及本署99年5月28日署授藥字第099000314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 本署99年5月28日署授藥字第0990003141號公告,與本公告規定有牴觸之部分,自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二、 持有前述許可證者,應依本公告修正檢驗規格並留廠備查,毋須向本署報備,惟本署將加強上市後產品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