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50003287號
訂定「肥氣丸(含加減味)之成藥藥品許可證『類別』應變更為『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作業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肥氣丸(含加減味)藥品許可證之『類別』變更作業規定如下:
一、源自於典籍李東垣方之肥氣丸,由於處方中含有「製川烏」、「巴豆霜」等毒劇類藥材,為考量其用藥安全性,原核發肥氣丸(含加減味)之成藥藥品許可證「類別」均應變更為「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
二、自即日起2個月內,其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或委託製造廠),應依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03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不須繳費,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屆期未辦理者,廢止其許可證。
三、其標籤、仿單及外盒應加註:「處方內含毒、劇類藥材,宜謹慎使用」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