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0702號 附件:附「中藥材含二氧化硫、黃麴毒素限量基準」 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含 二氧化硫、黃麴毒素限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