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1847號 主旨: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