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
附件:附「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
一、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詳如附件,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行政院衛生署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署授藥字第一○一○○○五八六三號公告、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署授藥字第一○一○○○二三七一號令、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署授藥字第○九八○○○一九三二號令、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署授藥字第○九五○○○三三四六號令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署授藥字第○九三○○○○二一一號公告等規定與本基準有牴觸部分,自本基準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