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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

  • 資料來源:國民年金監理會
  • 建檔日期:113-02-06
  • 更新時間:113-02-06

國民年金監理會之設置,係為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規定,負責監督國民年金保險(含業務及財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以合議制之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執行監理功能。


茲將本會組織與職掌說明如下:

一、本會組織與願景

(一)行政組織體系及願景

1.行政組織體系
依國民年金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本部(社會保險司),同法第4條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分別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稱勞金局)辦理基金運用業務。其行政組織圖如下:

行政組織圖

2.目標與願景

(1) 目標
配合國民年金法於97年10月1日施行,國民年金監理會同步依法執行監理業務,秉持「以民為念,保障權益」理念,積極監督保險業務並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並適時提供政策及實務執行建議,以確保國民年金制度健全運作及永續發展。

(2) 國民年金監理會願景如下:

國監會核心願景圖

(二)監理委員會議

1.組成             

依據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第 3 點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之監理委員會議置委員17至1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或委員1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2.任務及功能  
(1)審議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上年度業務總報告,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

(2)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案,國民年金監理會就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

(3)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及運用:
i. 勞金局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ii.勞保局按月彙整勞金局所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包含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項目、金額、收益;委託經營配置、績效統計;投資虧損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以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概況等,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或報告後,依行政程序處理。

(4)審議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
針對本部(社會保險司)、勞保局及勞金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或配合國內外重要輿情,適時提出建議案及前瞻性審議意見,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 
       

(三)爭議審議委員會議

1.組成
依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為審議爭議事件,遴聘(派)下列人員 13 至 15 人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

2.任務及功能
 (1)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定有爭議審議制度,另依據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訂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作為審議之依據,國民年金監理會依上開辦法第10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審理爭議事項。審議會議以1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上開委員會議審議之案件,係申請人不服勞保局就國民年金所為之核定,於接到核定文件之次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請連結),並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審議期間以3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申請人對上開委員會議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民眾如何提起爭議審議?申請爭議審議的流程如下,可洽詢電話:(02)3343-7138

                                                        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流程圖

(四)本會行政組織體系

各組任務及工作職掌


二、本會職掌

按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本會之任務共有8項:

(一)  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審議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上年度業務總報告,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

(二)  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針對勞保局辦理國保納保業務、給付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進行實地抽查。

(三)  國保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每年年初分別就勞保局彙送次年度國保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前一年決算報告進行審核。

(四) 國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事項。
按月審議勞保局所報國保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季召開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研蒐國內外重要經濟情資與風險因子,擬具議題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開會討論;另每年審議國保基金年度資產配置暨投資運用計畫及欠費轉銷呆帳清冊等重要議案。

(五) 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為確保國保基金之安全性,每年查核國保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包括法規遵循、稽核執行及風險控管實務運作情形等。

(六) 國民年金爭議之審議事項。
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國民年金給付之民眾、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或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勞保局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向本會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仍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 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針對本部、勞保局及勞金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審議。

(八) 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
除上開各項外,基於國民年金監理業務需要而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