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件 權益案件 備註: 依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公開之爭議案件審議結果上網期限為1年。 倘查無資料,表示該個案審議結果內容經去識別化後,仍得連結特定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