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4條及第14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健保署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60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並檢附原核定通知文件(如健保署公函或保險費繳款單)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提起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有關申請書之下載及填寫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