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醫療費用案件,請收到審定書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逾新臺幣15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 二、如果是權益案件、違反特約案件,收到審定書次日起30日內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