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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綜合釋義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2-23
  • 更新時間:109-08-12

一、有關設戶籍於社區內,惟並未居住於該社區之居民,是否具有社區發展協會會員資格。 按社區發展協會之個人會員資格,請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規定「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辦理,雖設戶籍於社區內,惟並未居住該社區之居民,自未具有社區發展協會會員資格。 (內政部91年10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0910028462號)

二、釋示「社區」、「住宅社區」之定義,以利遵循案 所謂「社區」,係指居於特定之地理區域中,在心理、情感上相互認同,並互相往來;彼此之間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問題或共同需要的一群人。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規定: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另依同綱要第五條規定「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原則上其社區區域範圍以不少於一個村里為原則;至「住宅社區」,係營造商自行購地興建出售,供居民居住而自稱之社區,兩者之意義、區域、組織型態並不相同。 (內政部92年12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100241號)

三、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本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建議免除或降低自籌款限制案 1. 按「社區發展」旨在培養社區意識,鼓勵社區民眾本著自動自發、自助人助的精神,貢獻人力、物力、財力,以改善社區本身生活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基於政府財源有限,僅能居於輔導角色,從旁協助協會建設社區。故社會團體應本著「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推動福利服務。 2. 惟本部考量社區發展協會困境,已於九十二年度修該「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將經常支出自籌款比例,自30%調降為20%,以減輕協會負擔。 (內政部93年4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04649號)

四、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因服務社區備極辛勞,可否比照村里長以補助事務費方式辦理乙案。 查社區發展協會係屬人民團體中之社會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無給職;而村里長係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編列有事務費補助;至社區發展協會係屬當地居民自發性之人民團體組織,故社區理事長自無法比照村、里長由政府編列事務費補助。 (內政部93年7月23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06369號)

五、請釋示國軍眷村改建,原址全體居民搬遷他處,並與他里合併,其原來之里民所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所衍生相關問題滋生疑義乙案。 1. 查該協會因眷村改建期間組織停止運作長達二年,此期間貴府未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限期令其改善」,是有未當,為謀補救,請輔導該協會儘速召開會員大會繼續運作。 2. 有關社區發展協會之區域係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五條規定,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而社區發展協會之設立,係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成立,因此,社區發展協會之解散,應依該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不因其所屬里之區域範圍變更而予以解散。至原該社區發展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則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辦理。 (內政部94年1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683號)

六、請釋示社區發展協會之區域重新劃定是否應先辦理解散 1.本案係公所為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視實務需要,重新劃定社區區域,並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所為之社區重新劃定而產生之合併與分立,此乃主管機關主動所為之行政行為,並非社區自願性、自發性行為,理應與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應予解散之規定有別;更何況合併之社區,因其理、監事任期尚未屆滿,且彼此任期又不一致,而分立之原社區,部分甫大費周章完成改選,如依規定解散處分,重新籌組申請成立,均須重新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議定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手續繁雜,且對各會員之權益影響甚鉅。再者,若為方便新社區籌組,而辦理合併分立,解散舊社區,應徵詢現有之社區意見。 2.另查分立之原社區,因名稱、組織架構等並未變更,似可維持原組織繼續運作,而分立之新社區屆時在劃定公告確定後,依規定申請設立社區發展協會。另合併之社區,因彼此任期不一致,則在新社區劃定公告確定時以附帶條款方式註明合併時間及合併辦法加以規範辦理之。 (內政部94年8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3872號)

七、有關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社區仁愛基金會」,滋生疑義案。 1.有關公告招募社區里民會員成立「仁愛基金會」名稱,收取年會員費,推廣社區福利服務目的業務乙節,查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而成立之法人,捐助人並無社員權或會員權,自無社員或會員。 2.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內附加「隸屬單位」某某基金會乙節,前司法院行政部六六年五月四日台函民字第03696號函略以:「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時,對於法人究竟屬於財團性質,亦或社團性質,應詳加審認,對於屬社團性質之法人,不應准許為財團法人之登記…」,依上開規定,社區發展協會不得附設財團法人基金會。 (內政部94年9月30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04061號)

八、有關村里擬獨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涉及組織區域重疊疑義案 依人民團體法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條第1款及第5條第1款之規定未違反上開法令。 村里擬獨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其組織區域與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重疊案,核屬事實認定,無涉法令適用疑義,請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5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08803號)

九、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決議提撥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息發給該社區70歲以上老人作為敬老禮金是否違反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規定案 有關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原係依據「臺灣省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規定設置,該要點屬省頒行政命令,自88年7月1日精省後即已廢止。目前有關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及管理,基於地方制度法精神,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提撥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息發給社區70歲以上老人作為敬老禮金,是否違反「基金孳息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1節,請貴府依貴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100年9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18992號)

十、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者,能否執行職務等疑義案 1.按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不得擔任發起人之消極條件,至於理事長經法院判處徒刑並褫奪公權是否解職1節,經查本法未定有明文。惟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該團體,倘理事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已影響其執行職務,或有妨礙團體名譽信用等情事,可依本法第14條、22條及23條及團體章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本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同法第32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所詢有關理事長任期及理事長未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等情事,請依上述條文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10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705034號)

十一、有關里長建議修法廢除社區發展協會組織案。 查社區發展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由居民基於共同需要,發揮自動自發,互助合作之精神,在政府行政支援、經費補助下,運用各種社會資源,以改善社區居民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為宗旨之人民團體,其功能在提升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增進社區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及團結互助之公民社會,與村(里)辦公處在本質及功能上有所不同,其法令依據與工作項目亦有不同,兩者權責分明,惟均以服務地方為目的,皆有存立之價值,尚不宜廢除。 (內政部101年03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54111號)

十二、有關社區發展協會原設有長壽俱樂部,擬另成立性質相近之長青俱樂部疑義案。 查人民團體成立內部作業組織為該團體自治事項,至於可否成立兩個以上性質相近之內部作業組織,現行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並無明文禁止。惟基於政府各項經費補助係以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對象,為促進地方和諧及資源有效利用,仍請會員參加原設置之長壽俱樂部為宜。 (內政部101年03月21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54805號)

十三、有關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決議變更組織區域等疑義案。 1.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社會福利及人民團體之輔導均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合先說明。另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5條規定:「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故「社區」係由鄉(鎮、市、區)公所劃定。 2.本案社區發展協會經會員大會決議變更組織區域並修改章程1節,係屬人民團體自治事項,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秉權責妥處。至是否於單一村里劃設2個以上社區,仍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前述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5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101年03月29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55519號)

十四、有關民眾申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疑義案。 1.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條規定:「…所稱地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動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有關社區範圍之劃定,該綱要第5條則明定:「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2.又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第1項規定:「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相稱。」案附該協會章程(草案)所訂宗旨、組織區域、任務及申請籌組緣由,均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述社區發展工作範疇不同,宜輔導申請修正其團體名稱,以利識別。 3.另依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所組成之團體所稱「公益」意指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二者設立性質及目的,其適用法令有別。本案依申請團體緣由及章程(草案)所訂宗旨及任務,其所籌組究屬何種類別之社會團體,請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核處。 (內政部101年10月25日 內授中社字第1015066588號)

十五、有關社區發展協會附屬之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守望相助次組織,是否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再由社區理事會擬定組織簡則釋義案 社區長壽俱樂部、社區媽媽教室、守望相助隊等均為社區發展協會附屬之內部組織,又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爰社區發展協會內部作業組織,應由理事會擬定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非屬人民團體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爰無須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內政部102年12月3日衛部救字第1020111197號)

十六、有關社區發展協會獲政府獎勵金及補助之經費,卻須申報所得釋義案 1.機關或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但機關或團體符合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2.依財政部86年0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釋略以;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3.獲補助之經費,按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所得種類列為「其他所得」扣繳代號歸類為92,爰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21日衛部救字第1030062549號)

十七、有關社區發展協會得否於章程中明定不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疑義案 1.按人民團體法第33條:「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前項第1款至第4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規定,前開費用倘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於章程中明定不予收取,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 2.惟因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社會團體最主要與相對穩定之經費來源,團體倘未能依章程規定收取渠等費用,將影響組織的存在與運作,且「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第11款第2目並特別明文,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標準及繳納方式。」顯見前開經費來源之重要性;又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交與否,為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與其權利義務之重要依據,並可能影響會員大會之應出席人數及其決議之有效性,爰社區發展協會擬於章程中明定不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恐使會員資格之審定失所附麗。 3.綜上所述,基於人民團體法相關法規之精神及實務運作之需要,有關社區發展協會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收取,允宜於組織章程中妥為規定。 (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2日衛部救字第1040029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