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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9-03-02
  • 更新時間:113-08-14

108年7月2日衛部心字第1081761943A號函頒

110年11月19日衛部心字第1101762498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6點

111年11月19日衛部心字第1101762498號函修正第3點

113年7月19日衛部心字第1131761953號函修正第3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自殺防治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之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且含各項心理健康促進前端預防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心理健康司、長期照顧司、保護服務司、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之單位主管或附屬機關首長。

(二)部會代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農業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次長或副首長。

(三)專家、學者代表:十人至十二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率應達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或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兼派之。

六、本會會議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派簡任職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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