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聽力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聽力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1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mdroxaanne@mohw.gov.tw
(六)聯絡人:林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