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限制法人醫院附設院外門診部落實分級醫療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6-03-22
  • 更新時間:113-04-25

為推動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健保署積極推動6大策略24項配套措施,以導引民眾改變就醫習慣、促進醫療院所的分工合作,以提升醫療體系效能。衛生福利部於今(22)日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限制法人所設醫院,未來僅得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設置院外門診部,而該設置標準修正施行前於同一縣市設立者,須於一年內補正與原醫院同一張開業執照,而健保費用亦以同一機構進行申報,以落實分級醫療之精神。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重點如下:

  1. 修正第13條: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僅限於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避免法人規模透過附設門診部不當擴充。此外,未來申請設立或修正前已設立者,如與醫院位於同一縣市,則無需再請領診所開業執照,以符合健保總額之秩序,已設立者並應於一年內廢止或補正登記。
  2. 修正第2條、第3條及第3條附表(一):整併綜合醫院與醫院之分類,賦予醫院開設科別及規模之彈性,有助於改善分級醫療及專科醫院之設立。
  3. 修正第16條:為兼顧醫療資源安定性及鼓勵私人醫院朝醫療法人轉型發展,增列公立、私立、醫療法人、法人附設醫院變更屬性時,得比照私立醫院變更負責醫師之規定,依法重新申請開業執照時,其承受原醫院之特殊病床合計數已逾一般病床許可床數者,其特殊病床種類可相互調整,惟不得再增設。
  4. 修正第9條附表(七):考量現今微創手術日漸普及,診所可處理之疾病種類也日益增加,為確保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增列有執行全身麻醉(含靜脈全身麻醉)手術之診所,應比照醫院手術室配置應具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