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總統業於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配合「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施行,衛生福利部於今(1)日發布依「財團法人法」授權所訂定之相關子法,包括會計處理準則、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資料電子傳輸辦法、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獎助或捐贈限制、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金額、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等,與「財團法人法」同步施行。
衛福部表示,目前計有175家「衛生財團法人」及56家「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在案,如未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其子法規定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補正。本次發布之子法重點如下:
一、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明定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使其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時有所依循。
二、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明定法人之會計制度,使其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至於其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三、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明定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應記載及揭露之內容。
四、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明定法人之資料電子傳輸方式,以配合法人應揭露之資訊公開透明。
五、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明定法人設立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且現金比率為100%。
六、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明定獎助或捐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得超過該等法人當年度支出10%。
七、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一) 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二) 衛生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及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八、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包括法人宗旨、遵守法令、利益迴避、誠信務實、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及自主管理等事項。
上開子法公開於本部網頁(http://www.mohw.gov.tw)首頁之「公告訊息」項下,歡迎各界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