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為保障原有從業人員之權益,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於本法實施前具一定年資之業務經驗者,可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報考特種考試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衛福部自105年11月1日起受理第一次驗光人員特考資格證明申請,共收件逾18,000件,均已完成審查,審查合格者17,810件,不合格者1,789件,上開名單均已於5月26日衛福部官網驗光人員特考專區公布,並於6月3日完成寄發合格證明。
依「得應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須知」第六點、注意事項 (六)之規定,「核發特種考試資格證明者,係以當次(106年)驗光人員特種考試報名截止(3月10日)前45個工作日(105年12月29日)寄達本部提出申請,且經查驗資料完整無須補件者。」衛福部表示,於4月24日完成審查,符合上開規定無須補件者,計10,931件,另為增加多數從業人員參加特種考試之機會,於5月初商請各縣市公(工)會協助審認及通知補件,再經審查通過者計6,279件,總計通過資格審查者約17,810件,不合格者約1,789件。
為顧及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之應試權益,經立法院於106年6月6日邀集考選部、衛福部協商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將給予暫准考試之資格:
一、已取得考選部核發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之暫准報名准考證。
二、特考資格審查申請於105年12月29日前寄達衛福部。
衛福部表示,將再給予申請人補件之機會,於本週考試結束後陸續通知,請應考人安心準備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