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改善腎臟移植等待窘境,並對仲介器官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課以刑責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01-16
  • 更新時間:103-01-16
國內等待器官移植人數,向來以等待腎臟之人數高居第1位,截至1月15日止,共有6303位等待者。而腎臟移植之來源包括活體捐贈,衛生福利部經參考美國及荷蘭配對捐贈之施行方式,即原本二組以上因血型或免疫不相容無法捐贈予親屬之捐贈者,與他組親屬互相配對,於本條例原定之親屬範圍擴大適用,以完成活體非親屬間之捐贈,正式將活體腎臟移植之群體配對捐贈模式納入法規,期能舒緩部分苦候之腎臟待移植者,提供另ㄧ個機會。
本次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活體腎臟移植配對捐贈外,其次,少數國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惟器官來源不足為各國共同面臨之問題。因赴境外移植,該國可能存在器官買賣、來源不明等問題,嚴重違反人權與倫理。為避免民眾成為助長器官非法來源之幫兇及仲介牟利等情事,對於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課以刑責,並要求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負有通報相關資料之義務,以掌控國人赴境外移植情況,同時彰顯我國對人權之重視。
因無償捐贈係本條例之重要精神,為呼應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世界醫學會(WMA)「人體器官組織移植聲明」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針對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違反無償捐贈者課以刑責,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並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以杜絕器官移植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非法交易商業化之弊端。另,病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應通報相關資料,違反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例自76年6月19日公布施行迄今已26年,歷經82年5月21日、91年7月10日、92年1月29日及100年12月21日4次修正。此外,本次修正尚有下列重點:修正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刪除醫院尚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個別案件之規定,以提升移植時效性;另為配合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建置,考量摘取眼角膜之時間急迫性及技術性較低,除由具眼角膜移植資格之醫師執行外,增訂得由具資格之技術員摘取之規定。最後配合條文整併,修正相關罰則。
本次本條例修正草案業獲行政院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衛生福利部期待透過修法能建置更健全之器官捐贈移植醫療體制,兼顧醫學實證、醫學技術、醫學倫理之平衡及社會之共識與期待,促成遺愛人間的美事,以挽救更多器官待移植者之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