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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需由醫師執行,近期將納入「特管辦法」,進一步保障病人安全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10-21
  • 更新時間:110-11-23

消基會披露醫美診所執行美容醫學業務,沒有醫師在現場親自執行,若其屬實,已違反醫療法。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本部於104年9月3日即預告美容醫學機構之醫療技術、執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目前已完成意見蒐集,將於近日公告施行。該項規範在尊重醫師專業性原則下規定:醫師在原專科醫師訓練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中已有相關美容醫學手術訓練可符合操作資格,若未符合該訓練之醫師,但其專科醫師訓練時已包括一年外科訓練者,需提出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四小時之證明文件,始符合操作資格。

  至於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的部分,雖然技術層面較低,但為積極納管,亦要求需受過部定專科醫師訓練取得資格,且經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始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