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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修法,醫療財團法人結餘用於員工加薪增人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12-04
- 更新時間:104-12-04
行政院會於昨(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建構良善的醫療法人法制環境,並提升法人治理效能,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希望各界支持,以永續醫療法人,持續為國人健康福祉服務。
衛福部指出,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醫療財團法人收入結餘應優先提升員工待遇及增聘人力、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比率或數額應先經過核准、強化醫療法人資訊公開透明、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只能連任一次、同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醫療法人董事長、不論醫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均應設置監察人。相關規定目的在強化醫療法人財務、業務監督功能,並呼應醫改會等民間團體的訴求,讓具公益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更符合社會期待。
衛福部說明,所謂「提升員工薪資待遇」,不只限於加薪,醫院也可提供員工值班宿舍、值班夜歸員工車資補助或派車接送、職災或職安相關保護措施、醫療糾紛保險等。醫療財團法人應將收入結餘優先用於提升員工待遇及增聘人力,以有效提升醫事人員的工作士氣及工作效能,營造更完善的醫療環境,使社會大眾獲得更優良的醫療服務。至於補充人力短缺,衛福部指出,未來將透過醫院評鑑或醫療法人輔導訪視,檢視法人設立或附設機構的護病比、薪資等,並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了解是否招聘足夠人員及督促其補足應有人力。草案同時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應納入社會公正人士與員工代表,各至少一人,以擴大社會與機構員工對醫療財團法人事務之參與。
衛福部表示,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現象,草案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另為維護法人利益,避免同一人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醫療法人的董事長,於這些醫療法人間利益衝突時,有決策困境或偏厚一方的情形,立法明定予以限制,使醫療法人董事長得專於單一法人事務之綜理,並定有過渡條款。
另外,衛福部提到,在法人財產使用方面,為有效監督醫療法人將動產捐贈給他人之行為,草案規定其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事先報經核准。在強化法人資訊公開與透明方面,草案增訂醫療法人應主動公開章則、章程、董事監察人名單、年度財務報告,並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情形等內容。
衛福部強調,目前我國57家醫療財團法人、44家醫療社團法人,長期提供各地民眾所需的醫療服務,其中包含長庚、馬偕、慈濟、彰基、國泰、奇美、新光、亞東等8家醫學中心,肩負帶動各區域醫療水準、進行重難症醫療照護的使命,獲得各界肯定。透過修法明定規則,使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更加公開、透明,不但能提升員工士氣,也可讓醫院獲得社會各界更多的信任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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