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與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067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報表編製格式。
二、如需旨揭報表編製格式相關電子檔者,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網頁下載。
依據:依據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與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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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067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報表編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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