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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1-03-08
  • 更新時間:112-11-23

一、申請日期:自民國110年07月12日起受理申請,以1人1件郵寄為之。重複寄件者,以收件日在後者為準。


二、申請資格: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上開學分、學位學程及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請參閱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公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認定原則」。


三、申請地點:一律採郵寄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17號543室」,並請註明「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小組」收。


四、申請書表:

(一)自民國110年07月12日起,請參閱附件下載。

(二)「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小組」洽詢電話:(02)23213039;097-509-3261。


五、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面、背面影本各1份,以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2張)。(請參閱附件下載)。

(二)畢業證書影本(可以具師級醫事人員證書影本取代)。

(三)學校開具之修習十八學分證明正本或服務機關/機構開具之公衛相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之證明正本文件格式(請參閱附件下載),該證明文件應符合本部公告公衛師法規定之事項。


六、注意事項:

(一)請使用本部所訂申請書格式填具各項資料。服務機構有多家者,應依服務機構分別開具服務證明。

(二)公共衛生學分課程之六大領域均至少各修習一學科,合計至少18學分以上。

(三)使用學歷證明者,一律以畢業證書為憑,其他文件概不接受(外國學歷需先經駐外單位驗證。關於學系或學分課程名稱差異之疑義,請檢附學校之學系及課程內容以利研判。)

(四)本部依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申請人檢具足資證明有實際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之證明文件。

(五)受理申請後,將儘速依收件順序分批開會審查,為作業需要,如欲查詢申請進度,請電話詢問作業進度。

(六)經審查合於公衛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三款規定之資格者,發給審查合格證明,作為報名參加公衛師考試之資格證明。

(七)得應公衛師考試資格證明之核發,以當次公衛師考試報名截止前45個工作日寄達「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小組」提出申請,且經查驗資料完整無須補件者,將於當次考試報名截止日前核發。

(八)「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證明」遺失或損毀者,應檢具原申請文件並填寫補發具結書送「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小組」辦理補發。


七、其他事項:有關「公共衛生師法」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認定原則」,請參閱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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