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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3-06-30
  • 更新時間:114-01-02

經核准施行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應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施行。
註:自113年7月1日核准施行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請至本部「實驗室開發檢測登錄管理系統」查詢(網址:https://ldts.mohw.gov.tw/main_ch/apyList.aspx?uid=2155&pi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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