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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核定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2-04-17
  • 更新時間:113-01-03

經核准施行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應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依醫療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後,始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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