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與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 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3年12月20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71292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報表編製格式。
二、 如需旨揭報表編製格式相關電子檔者,請逕至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專區網頁下載。
依據:依據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與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 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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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3年12月20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71292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報表編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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